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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本府水利處前技士柯昌裕違法失職案件,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度清字第13243號判決書影本1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0/2/25
發文日期:2020/2/24
發文字號:府人考一字第1090015397號
主旨:檢送本府水利處前技士柯昌裕違法失職案件,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度清字第13243號判決書影本1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(下稱公懲會)109年2月12日108年度清字第13243號判決辦理。
二、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第3條:「懲戒判決,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。主管機關於收受懲戒判決書正本後,應即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。」
(二)第4條:「主管機關收受所屬公務員之懲戒判決書正本後,其收受送達日期應即通知銓敘機關。」
(三)第5條:「公務員受免除職務、撤職、剝奪、減少退休(職、伍)金、休職、降級、減俸、罰款處分,或有本法第18條後段之情形者,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審計機關。」
三、綜上,旨揭懲戒判決正本送達本府之日期為109年2月14日,懲戒處分應於送達之翌日109年2月15日起生效,併予說明。
正本:銓敘部、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
副本:本府行政處(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政風處、本府人事處
附件:
  • 108年度清字第13243號公懲會判決書